第31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申訴或爭議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園長:(一)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園長者,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二)以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身分任園長者,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二、教師:準用教師法之規定。三、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四、前三款以外人員:依所進用各該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