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