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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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