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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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