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9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者,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