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變更之必要時,計畫主持人應於預定變更之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向本部提出申請,經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核定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