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一、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之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其附設有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三、因應整體教育創新或發展政策、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有指定必要者。學校具備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者,得向本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