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學校申請或經指定辦理實驗教育者,應以校長為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必要時,由本部指定自然人、經核准立案之學術團體或設立宗旨與教育事業相關機構之代表人或負責人,擔任計畫主持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