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輔導其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