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28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學生之入學 第28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公立國民小學。公立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公立國民中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