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