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母法 第12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編輯教材。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