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
- 第35條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
- 第36條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
- 第37條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
- 第38條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
- 第39條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
- 第40條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 第42條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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