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3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辦理技藝教育之國民中學,辦理訪視及考核;績優之學校,應予以獎勵。前項訪視及考核項目,包括行政支援、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師資設備及實施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