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8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