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