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