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及儲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