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5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