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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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