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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圖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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