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