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2條 法規: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2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