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經函授方式取得。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明)書。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