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