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學校就第三條第一款新生名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應將第二條第一項新生所檢具之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發還學生。新生錄取名單、轉入學生錄取名單及轉學證明書,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