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應就前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四、畢業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