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學生學籍表,其個人身分資料,應依國民身分證明文件之內容記載;變更時,亦同。前項變更,在校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畢(肄)業學生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或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