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同群或科(學程)為限,且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者,視為申請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