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前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權益代為提起再申訴。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