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30條 申訴人不服學校申訴決定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起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再申評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前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為學生權益代為提起再申訴。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提起再申訴時,得選任代理人及輔佐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