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