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