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科目修習節數不同時,其學年學業成績依各學期修習節數比例計算。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學業成績為學年學業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