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依下列基準設置:(一)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超過六班部分,每六班增置一人,超過六班之班級數除以六之餘數三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數八十人以上置幹事一人;三百人以上,增置一人;三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再增置一人。
(二)助理員、管理員:得置二人或三人。
(三)書記:置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技士、技佐:(一)工業及海事水產專業科,每科置技士及技佐各一人;農業專業科置技士一人,及設有農機具工廠之專業科,每科置技佐一人,商業及家事每類置技士一人。
裝有高壓電力六百伏特以上學校,增置技士一人,專責電力管理。
(二)辦理綜合高中專門學程,每校置技士、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設有工業、農業、海事類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逾四班者,每增四班得增置技佐一人。
辦理商業、家事類學程者,每類得就技士、技佐擇一配置一人。
(三)設置同類專業科及綜合高中專門學程,其技士、技佐員額於前二目擇一配置。
四、電器管理員:學校有電器設備之維護管理需要,得置電器管理員一人。
五、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六、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
進修部應於學校衛生法所定員額外,單獨置護理人員一人。
七、進修部兼任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
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
八、進修部兼辦人員:就業實習、總務、人事及主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兼辦之。
公立學校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目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職員之員額配置,應符合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規定;學校之總量及配置基準,應納入第十一條所定之組織規程準則或組織規程。
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得置專任運動教練。
學校設有游泳池或因學生運動與訓練需要,經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聘(僱)用救生員或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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