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學校設下列一級單位:一、教務處。二、學生事務處。三、總務處。四、輔導處(室)。五、圖書館。六、實習處:技術型學校應設置;綜合型學校或設有專業群、科、學程之普通型學校,得設置。七、特殊教育處:辦理特殊教育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八、建教合作處:辦理建教合作十八班以上者,得設置。九、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者,得設置。十、資訊室、研究發展處、技術交流處或其他處(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