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置副校長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副校長之設置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