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