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6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