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