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