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學生轉學,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比率及第二款規定,向轉入學校繳納費用。借讀生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比率,向原校及借讀學校繳(退)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其代辦費,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借讀生依規定應繳納學費者,應在原校繳納學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