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