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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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