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將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金額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審核通過之內容執行。
前項審核未通過者,應重行申請。
本部審核通過前,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第四十二條所定個別輔導計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