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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及補助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學校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檢具特殊教育方案向本部申請。
本部受理前項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學校;學校應依本部審查通過之特殊教育方案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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