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學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志工及其他相關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及經費補助需求,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校長核定。
學校擬具前項特殊教育方案時,應邀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並得邀請特殊教育學生本人參與。
學校擬具特殊教育方案,有跨機構資源整合需要時,得請本部協助。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5條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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