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第2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0條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