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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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