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對於與調查事件相關之錄影、錄音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事件需要時,學校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條教師執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委員職務時,學校應核予公假;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
- 第18條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
- 第19條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學校及調查小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訪談時,學校或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
- 第20條學校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行為人疑似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之調…
- 第21條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並應通知當…
- 第22條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應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應依校事會議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
- 第24條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調查報告及其他具體證據,認定事實及作成決議。二、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當事人、檢舉…
- 第25條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一、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無輔導改善可能者,學校應移送教師評審…
- 第26條校事會議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決議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者,依專審會辦法辦理。
- 第27條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輔導者,應依下列規定組成輔導小組:一、校事會議應組成輔導小組,成員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二、輔導小組…
- 第28條前條輔導小組進行輔導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輔導期間以二個月為原則,並自輔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算;必要時,得予延…
- 第29條輔導期間屆滿或輔導工作提前結束,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依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經校事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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