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校園事件之檢舉、通報及受理 第10條 檢舉人不服學校不受理決定者,於收受不受理決定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未收受通知者,自知悉時起算。同一案件之陳情,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